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2 10:39:44 | 阅读次数:787
年休假跨年不休需要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标准进行补偿。此外,对于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可以进行工资补偿。
因此,如果员工未能在当年使用完其年假,且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员工休年假,那么员工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