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5/30 8:51:59 | 阅读次数:850
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 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 11 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 对未在“一年” 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严厉处罚措施, 是《劳动合同法》的 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有更强、更实用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