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执行人甲向方信用社借款本息17.46万,经诉讼后仍拖欠不还。10月25日,根据债权人的举报,法院元封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向拟建中的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20万中的17.46万。另元明,甲与另外两名自然人分别拥有该公司股权的三分之一,按照出资协议,10月23日,甲将上述款项存入筹建公司的指定账户;公司己11月3日经工丙登记成立。 法院执行扣划这笔款项后,该公司认为所扣款属公司所有而非甲个人的财产,并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
评析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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