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28 15:46:39 | 阅读次数:509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违法转包行为中,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即使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也应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这表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必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为前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非法用工而丧失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避免用工单位通过非法转包行为逃避其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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