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27 13:59:12 | 阅读次数:483
招聘广告中出现“不招女性”的内容,可能构成就业歧视。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性别而限制女性就业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如果招聘广告明确表示不招聘女性,这违反了法律中关于平等就业的原则,侵犯了女性的就业权益。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岗位的实际需求和应聘者的能力和经验来做出招聘决定,而不应基于性别、民族、宗教等与工作无关的因素进行歧视。
上一条:女性隐婚隐孕入职构成欺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