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19 8:02:33 | 阅读次数:558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两个“不得低于”的标准为原则,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除了劳动合同的约束之外,通过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更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方面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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