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10 9:38:40 | 阅读次数:834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同时,如果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说明的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当用人单位有上述欺骗和隐瞒行为时,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另外,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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