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8 9:07:18 | 阅读次数:667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用人单位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与调整。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应为自然人,用工主体一方可为单位,也可为自然人。劳务关系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