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5/31 14:58:07 | 阅读次数:95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 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下一条: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