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5/19 17:33:36 | 阅读次数:1470
大家好,今天我们要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宋某某于2009年起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至2018年11月。2016年,宋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3月,因公司停产整顿,宋某某待岗。同年5月,公司以宋某某退休为由终止合同。宋某某提起劳动仲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待岗期间工资等。法院审理认定,宋某某因公司停工待岗,公司应支付其待岗期间生活费。宋某某虽超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终止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应支付宋某某2018年3-5月待岗生活费3648元。案件启示:近年来,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带来权益保护和企业用工自主权平衡的挑战。法律上,若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养老待遇,则为劳务关系;若未享受,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则为特殊劳动关系,企业可终止合同无需补偿。本案宋某某属后者,其主张的劳动报酬获支持,但经济补偿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