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阅读次数:2060
2013年11月18日,被告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等共同向原告河南某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承诺对被告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推荐人的承租人所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向原告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对保证范围、有效期等作出承诺。
2013年12月25日,被告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推荐函》,推荐被告赵某作为原告的承租人。同日,原告与被告某签订了编号为12xxx022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融资租赁(回租)的方式向原告承租宇通牌客车10台,租赁物总价
上一篇:投资担保员工的法律风险
下一篇:敲诈十万元,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