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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菊芬诉候红卫故意伤害罪


 案情


  自诉人戊菊芬指控被告人侯红卫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五时许,在本市汶水东路六百九十弄二十七号该大楼对面的车棚处,对其无故辱骂,并上前将其推倒在地,后侯骑在其身上猛抓其脸部等处,致其面部左侧、鼻背部、右上肢、下腹部、右下肢等多处抓伤,左肱骨外科劲粉碎性骨折,造成轻伤。同时,自诉人还要求侯红卫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四千元。

  案例分析
  一、哪些行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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