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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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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宜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00A年1月10日,辛某和乙某乘客车从广东返回家乡。途经中点站一饭店,司机停车要求每位旅客就餐,并声明下一站已无餐饮供应。二人无奈在该店花去150元吃饭。之后他们认为司机与店主串通一气而被宰,心有不甘,便在一加油站打电话告知庚某、己某(在逃),约好在下一站等,要司机返还被敲的150元饭钱。当客车开至他们约定地点停站时,庚某、己某一起持木棍上车,向司机索要吃饭花去的150元,司机和售票员不肯。他们就分别用木棍和拳头殴打司机和售票员。售票员无奈将口袋内的车票款人民币150元全部交给他们。随即四人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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