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4月,原罗某、被告姜某及刘某、朱某、张某五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300万元购买润源公司52%的股权,其中罗某投资10万元,刘某投资40万元,朱某投资30万元,张某投资10万元,其余款有姜某投资,此五人内部按照投资比例分配从润源公司获取的利润。2013年4月,被告姜某与润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姜某一次性投入300万元资金购买润源公司52%的股份,利润分配方式为:从2013年4月起,姜某以铁矿售量提取利润,即每销售一顿铁矿,提取3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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